关于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8-10-22

教财司函〔2015〕258号


有关部属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管理风险。根据领导批示,我司将组织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事业资产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设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管理全部国有资产。

2.是否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和“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具体规章制度。

3.是否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的股权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4.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

5.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收益是否纳入高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6.是否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理顺所属企业管理体制,杜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7.是否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及因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及时实施关、停、并、转,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单位稳定的重大隐患。

8.企业改制是否履行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手续。

9.以下事项是否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10.以下事项是否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之外的协议转让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核、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核)等事项。

11.是否按照中央规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12.是否按照中组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高校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

13.是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

二、检查时间

5-6月(具体入校检查时间由检查组通知)


三、组织实施

财务司将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负责组建检查组开展具体检查工作。每所高校现场检查时间预计40个工作日左右,检查结果将作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高校汇报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事业资产使用、处置情况,所属企业管理情况及国有资本预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高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其他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1.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2.提供有关资料。(1)附件一回执单,请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将之发送至指定邮箱或传真。(2)高校汇报材料及附件二(附表2.1—2.4)、附件三(附表3.1—3.8)、附件四(附表4.1—4.7)在检查组进校时提交检查组,填写要求见附件五。

联系人:教育部财务司  陈舒 彭波:010-66097607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辜欣 高强:010-66093531,17701220680

传真:010-66093531

电邮:jgzxsjc@moe.edu.cn

附件:1.回执单2.高校事业资产管理情况调查表(附表2.1-2.4)3.高校所属企业情况汇总调查表(附表3.1-3.8)4.所属企业情况调查表(附表4.1-4.7) 5.填表说明



教育部财务司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