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2015-2016 学年校办字 81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中国人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师生都应自觉爱护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爱护国有财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切实防止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发生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见附表),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 丢失、被盗事故同时报保卫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
(四)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或保管不当;
(五)擅自公物私用,将设备家具等资产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及时上报仪器、设备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
(七)未建立、落实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单位领导失职问题而造成损失;
(八)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校内、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丢失;
(二)教职工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
(三)出国、外调人员、不再继续担任学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离开学校所领、借物品未还,且无法收回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经过批准,遵守操作规程,因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或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仪器、设备、工具、器具,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四)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以下情形,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贯不爱护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严重违反规程;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设备家具类资产赔偿办法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用。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二)丢失或损坏且不可以修复的,按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账面价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
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学校对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暂定如下(国家若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一)网络安全设备、移动存储类、电开水器类 5 年;
(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相关办公类电子设备 6 年;
(三)电冰箱、电视机、音响、空调、微波炉、照相机、摄影(摄像)、洗衣机等类设备 10 年;
(四)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类设备 8 年;
(五)家具 10 年;
(六)软件类 5-8 年或根据软件采购合同的使用年限确定;
(七)其它类 8 年。
第十一条 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一)资产原值在十万(含)以内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固定资产类型 |
资产原值 |
赔偿金额或比例 |
网络安全设备、电开水器 |
≥1000 |
5% |
台式计算机、显示器、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电子类设备 |
≥1000 |
50 元 |
可两用物品(电视、数码相机、空调、冰箱等) |
≥1000 |
5% |
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 |
≥1000 |
1% |
家具 |
≥200 |
1% |
其它类 |
≥1000 |
1% |
(二)资产原值在十万以上的固定资产,领用人填写丢失申请单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或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资产性质进行估算,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款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后,由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责任人单位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若当事人不及时交纳赔偿金,一个月后由财务处从相关经费中扣除,按有关规定,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赔偿责任主体:
(一)因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个人赔偿;
(二)教职工为学生借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相关教职工负责追缴或赔偿;
(三)学生借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其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及相关部门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四)由于单位管理原因,造成无法认定责任人的,由单位进行赔 偿,同时学校有权对单位管理过失责任进行通报批评和加倍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中国人民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报表
附表:
中国人民大学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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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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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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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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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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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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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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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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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责任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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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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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
签名(盖章):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资产所在单位各存一份。